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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病亡六年后新疆三狱警被控犯罪

发布时间:2025-08-18 13:33:58 作者: 行业新闻

  李平军的左手腕上,利刃割过的伤痕清晰可见。这名来自新疆兵团图木舒克监狱的狱警,曾试图以自杀来验证自己的清白。

  在图木舒克监狱在押人员陈锡江2017年7月因疾病死亡,其亲属多年信访、控告后,2023年、2024年,李平军等三名狱警先后被列为嫌疑犯,他们被指控虐待被监管人罪、玩忽职守罪。

  李平军曾因割腕自杀失血性休克,其左手腕上至今留有利刃割过的伤痕。李平军亲属提供

  李平军等人坚决否认与罪犯之死有关,他们指出,陈锡江之死系因医院误诊、病情加重所致;而他们之所以面临刑事指控,系因当地迫于死者家属信访压力,“制造假案,找人背锅。”

  2025年5月2日至4日、7月7日至12日,图木休克垦区法院两次公开审理该案。笔者获悉,李平军等被告人及出庭证人均称,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诱供,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及证词。

  辩护人用法院从监狱调取的辣椒水所做喷辣椒水实验显示,所谓“死者生前在管教室房间内被喷辣椒水”的指控,并不存在。

  地处天山南麓的图木舒克市,由新疆自治区直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是一座由屯垦发展而起的新城市,2004年挂牌成立,市区人口仅数万人。

  根据庭审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2017年6月18日至30日,图木舒克监狱一监区罪犯陈锡江(广东籍)因胃痛、感冒、发烧等病症,先后7次被送往监狱医务室诊治。

  同年7月5日18时许,陈锡江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第三师监狱管理局医院救治。

  7月8日,陈锡江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锡江符合因弥漫性脑膜脑炎,引起广泛性神经元缺氧变性,脑水肿、脑积水,导致中枢性功能障碍而死亡。

  李平军亲属向笔者介绍,自2017年7月5日至8日,陈锡江从监狱转至监狱管理局医院、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7月8日晚上在转送至第一师人民医院时病亡。

  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该院等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刘虎摄

  “根本没有人想到,几年以后,会有几名狱警要为陈锡江之死背负刑事责任。”李平军亲属说。

  陈锡江病亡后,其亲属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监狱管理局医院、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图木休克垦区法院2021年就已经作出了判决,认定监狱管理局医院、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行为。”李平军亲属介绍,两家医院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陈锡江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被法院判决赔了钱。

  李平军亲属还介绍,2023年3月,图木舒克监狱也因未对陈锡江积极救治、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被法院判决赔偿70万元。

  “死者家属获得的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总金额,大约为110多万元。”李平军亲属表示,在2023年11月前,这一直是一起被定性为“监狱怠于救治、医院误诊导致在押人员病亡”的事件。

  死者陈锡江的亲属在提起民事诉讼、国家赔偿的同时,亦在不断信访、控告6名监狱警察“2015—2017年间对陈锡江长期禁闭、电击”之事。

  不断信访,终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对三名狱警以“虐待被监管人罪”或“玩忽职守罪”刑事立案。

  2023年11月28日,监狱生活卫生大队警察李军堂被刑拘;同年12月15日,第八监区教导员李平军被刑拘;次年1月9日,第八监区监区长苏晓鸿被执行取保候审。

  上述三名狱警的亲属告诉笔者,死者方详细控告了廖安生、邓建、唐国位、宋食增、姚彦红、伏小万6名“虐待陈锡江”的狱警。最终被控犯罪的李平军、李军堂、苏晓鸿,却不在控告名单之列。

  “整起案件,就是地方职能部门为了应对死者家属不断信访的压力,随意抓人背锅。”李平军等被告人的亲属说。

  《起诉书》称,2017年7月1日,因其他犯人反映罪犯陈锡江晚上不睡觉、扰乱其他犯人休息,时任一监区副监区长的李军堂带领李平军等人,将陈锡江带至管教室,控制在审讯椅上谈话调查。期间,李军堂用警棍击打陈锡江肩部,李平军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喷射陈锡江面部;后因调查无果,李平军提议将陈锡江“单关”。

  检方还称,在未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的情况下,李军堂向负责全面工作的教导员苏晓鸿请示将陈锡江隔离。得到苏晓鸿同意后,李军堂等人将陈锡江送往隔离关押室并加戴戒具。

  李平军、李军堂被指控“在明知陈锡江患病的情况下,却不管不问,致使陈锡江病情加重”。

  检方还在《起诉书》中提及,案发后,陈锡江亲属向第三师分院、兵团检察院、中央纪委等控告申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平军、李军堂作为监狱警察,无视罪犯病情,违法使用警戒具对陈锡江体罚,并违反程序规定将其隔离,导致陈锡江未得到一定效果救治而死亡,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责。

  苏晓鸿则被指控犯“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称,苏晓鸿怠于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同意将陈锡江隔离,未对警察的执法行为严格审核把关,对罪犯权益的保护失察,导致罪犯合法权益被侵害、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图木休克垦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一份由被告人李平军手写的“遗书”被展示。

  该份写于2023年11月21日的“遗书”称,专案组在谈话调查中威胁恐吓,“不老实交待就把你送到看守所去”,“我心里承受不了……专案组不停找我谈话,说我没有说实话。我就一个小小的警察,能知道多少?有些问题我都不知道,我怎么回答呀?”

  李平军的辩护人就“非法证据排除”发表辩护意见指出,侦查人员存在威胁等非法讯问情形;同时,还存在指供行为,对李平军使用无中生有的“大记忆恢复术”。

  “笔录存在诱供等重大违法情形。”辩护人在庭上表示,根据李平军陈述,侦查人员称“喷辣椒水没啥事”“你不交代就送看守所”,并提前打印拟好的“笔录”、让李平军照读而形成笔录。

  辩护人指出,正是由于侦查人员威胁、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形,致使李平军精神崩溃、割腕自杀。

  辩护人还在庭上指出,李平军曾明确告知侦查人员其“没有喷辣椒水,这些事我没干”,但侦查人员并未如实记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辩护律师表示,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不如实记录,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据李平军亲属介绍,李平军本人称未曾有过朝陈锡江面部喷辣椒水的行为,但侦查人员反复威胁恐吓,逼迫他承认他就没有的喷辣椒水的行为,还逼迫他指认同事就没有的用橡胶棍打人的行为,以达到侦查人员自己成功捏造虚假事实的目的,令其崩溃;2023年11月21日上午8时许,他在其宿舍内割腕。

  据李平军亲属介绍,李平军在大概8:50割腕,把宿舍门反锁。10:30左右,办案人员发现李平军没来检察院,就给监狱打电线点左右,王伟把李平军宿舍门打开,发现李平军已割腕自杀。

  病历记载:李平军左腕掌侧及左肘窝偏内侧分别可见长约7cm及4cm创面皮肤开放性伤口,左腕关节创面出血活跃,创口深达关节腔,创口内可见断裂肌腱断端外露,就医时失血性休克,医生让家属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

  至今,其左手腕上仍留有明显的割痕。5月2日受审时,辩护人向其发问“你(自杀)是否是逢场作戏?”

  2025年5月3日,一名关键证人张亚在出庭时,称其遭到办案人员的威胁、引诱,从而作出了违心的虚假证词。

  2017年,张亚系图木舒克监狱的一名狱警,李平军等被告人的同事。李平军等人在管教室对陈锡江进行谈话调查时,张亚在场。

  2023年成立专案组后,曾多次对张亚进行询问。张亚在其笔录中,指称“李平军(朝陈锡江)喷了辣椒水,李军堂使用了警棍”。

  笔者获悉,关于李平军等人在管教室对陈锡江谈话调查的一段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当庭播放。该段未经任何剪辑的视频中,李平军提议单关之前,并无李平军喷辣椒水、李军堂拿橡胶棍打陈锡江的暴力行为的画面。

  该段视频显示,侦查人员、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检委会委员李树立向张亚展示了对陈锡江谈话调查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称“我不让你看完,主要是看你的态度。你把问题说透说实,到时候我给王东(现图木舒克监狱监狱长)打个电话,你也没多大事。”

  李树立还称,“如果今天说不清,马上禁闭!刑法上有个共同犯罪,我不知道你听说没有。说吧!我这是在挽救你,有必要把自己拖进去吗?你也听说李平军已经批准逮捕了,我办的!”

  出庭时,张亚说,李树立反复强调“认识其领导”“说不清就禁闭”“共同犯罪”,对他进行威胁;其对“喷辣椒水”“使用警棍”等并无任何记忆,侦查人员则反复对其进行引导。

  “我在侦查人员的威胁、引导下,只可以通过自行猜测、想象而作出喷辣椒水、使用警棍的笔录内容。”张亚在庭上说,这些情节,并非其亲眼所见、亲耳所听,“是我被引导之下的主观猜测。”

  李树立办案时威胁张亚的视频当庭播放后,引发旁听席一阵骚乱,不少旁听人员交头接耳。

  出庭公诉人随后向张亚发问,“案件审核检查起诉阶段,你为何不向公诉机关提出(遭李树立威胁、引导而作虚假供述)?”

  张亚则回答,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并无任何检察人员与他联系,他甚至不知道案件具体何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人说,该案存在侦查人员提前制作好笔录、再由被询问/讯问人“照念”的违法情形,取证过程成了“走过场”。

  辩护人还说,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显示,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大量笔录的制作;为了验证笔录是否提前制作,法庭曾对侦查人员的打字速度来测试,“最后他打字打得崩溃了,也没打完(那么多内容)。”

  笔者获得的一份电话录音显示,就李平军被询问时“念稿子”一事,其亲属询问兵团检察院执行检察部主任、专案组负责人王卫文,王卫文竟称“念是很正常的,有什么不可以念的!”

  同时,辩护人还指出,询问/讯问笔录、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等证据显示,该案多份笔录存在“未参与询问/讯问过程的办案人员,却在笔录上签字”的严重违法情形。

  辩护人还说,该案系由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类案件,询问/讯问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或书记员负责进行。

  “证据显示,大量询问/讯问工作,都由一名检察人员和一名专案组抽调的监狱干警等非检察人员进行,询问/讯问主体明显不合法。”辩护人说,仅凭这一点,就直接引发大量笔录不具有合法性。

  该案召开庭前会议时,负责侦办工作的一名检察官高晨亦承认,监狱干警等“专班人员”依法不能参与讯问;未参与讯问的检察官在笔录上签字,不合法。辩护人在庭上说,由此可见,该案专案组是“知法犯法”。

  辩护人当庭还指出,该案存在大量“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下声音和影像”或“未依法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违法情形。

  辩护人指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嫌疑犯时,对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庭审信息数据显示,侦查机关先后出具数份“自相矛盾”“出尔反尔”的文件:2024年4月16日《回复函》称,所有的询问、讯问均制作了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2025年2月18日的《情况说明》则又称,有多次讯问过程未同步录音录像。

  庭审信息还显示,在庭前会议上,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未如实记录李平军的无罪辩解”,侦查人员之一、图木休克垦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柴培党语出惊人:

  “笔录中没有记录的内容,是由于工作能力差;但不影响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另外,辩护人当庭还指出,侦查机关利用兵团监狱管理局对李军堂、苏晓鸿、付小万、姚彦红、马留斌、马光彬、鲁长洲、梁国华等人禁闭的手续,将他们违法关押在图木休克垦区检察院办公楼地下室,侦查人员并非监狱系统人员,无权执行禁闭措施,更无权在监狱系统以外的场所执行禁闭措施。对于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侦查人员的行为属于变相拘禁。

  庭审时,数名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律师意见。5月3日,合议庭宣布了“排非”决定:

  李平军、李军堂、苏晓鸿三名被告人的多份笔录,因无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收集程序不合法,被予以排除;同时,辩护人指出的多份“非法证据”,则不予排除。

  辩护人在庭上指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大量“排非”申请,合议庭未予支持,且未说明理由。

  “给一个理由!”面对辩护人多次要求审判长当庭说明“大量排非申请不予支持”的理由时,审判长不予回应,称“会在裁判文书中有体现”“你的意见已记录在案”,并欲推进下一个庭审流程。

  对此,辩护人坚持要求审判长当庭说明理由,“不能强推庭审”。合议庭经休庭后,仍对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理由是否成立不予答复。

  “此事事关公平公正,希望合议庭慎重答复!”辩护人在庭上强烈质疑道:仅有一名侦查人员做笔录,是不是合乎法律?侦查人员在笔录中自问自答,是不是合乎法律?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很难吗?

  辩护人表示,以明显违法方式获得的笔录证据,却不能依法予以排除,“事出反常必有妖。”

  笔者注意到,辩护人在庭上还提及,该案的侦查机关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正是公诉机关图木休克垦区检察院的上级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会面对巨大的压力,“但审判人员身穿法袍、头顶国徽,其职责便是顶住压力、公正办案。”

  5月4日的庭审中,因审判长邹晴贤对排非理由不予答复、欲强推庭审等,辩护人认为,审判长已无法公平公正办案,依法申请审判长回避。随后,庭审中止,并将择期恢复审理。

  7月7日,证人、狱警伏小万出庭,称其二十分钟后进入管教室,闻到了喷辣椒水(警用催泪喷射器)的味道。

  辩护人称,这完全是谎言。监狱的双带班制度和内看守制度,伏小万根本就出不了分监区的门,其到不了管教室。管教室视频中,伏小万也并没有出现。

  辩护人还用法院从监狱调取的辣椒水依法做了喷辣椒水的实验,并于7月10日当庭播放了在房间内喷辣椒水实验的全部录下声音和影像,还宣读了依法对参与实验者的询问笔录。

  房间内喷辣椒水两下后,十几秒、10分钟、20分钟、30分钟时间节点,实验者进入房间内均呆不住人。辣椒水刺激性极强,实验者均出现持续打喷嚏、流鼻涕、咳嗽、干呕、流眼泪的现象。而管教室执法记录仪视频中,四名民警一直在房间内,没有出房间,五人(含罪犯陈锡江)均没再次出现打喷嚏、流鼻涕、咳嗽、干呕、流眼泪的现象。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李平军喷辣椒水、李军堂拿橡胶棍打罪犯陈锡江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了质证意见,表示:均不予认可。

  狱警张国胜出庭作证,称“对于送单关的罪犯,我们会对罪犯进行脱衣服检查,看看体表有没有伤,要进行谈话,要问来单关室前有没有被打骂体罚虐待。我没记录,说明没有,有的话我一定会记录,划清责任”。

  辩护人称,在案11名陈锡江同监室罪犯的证言中从未提到李平军、李军堂有对陈锡江体罚、虐待过,倒是提到伏小万执法上打骂、体罚罪犯挺严重。在一段同录中,侦查人员柴培党说伏小万是“杀手”。

  伏小万是死者家属控告的人员之一,犯人对其起绰号“杀手”。柴培党在2023年12月18日对李平军进行讯问时说:“杀手”有那么好吗?

  伏小万为何需要撒谎?检察院为何不对伏小万实施的虐待行为立案调查起诉?辩护人合理怀疑,侦查机关和伏小万有几率存在一种利益交换——伏小万配合侦查机关做笔录指控李平军、李军堂,侦查机关不再追究伏小万之前虐待罪犯的事情。

  伏小万当庭称,侦查人员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的威胁、引诱,而这些侦查人员包括逼迫、威胁、引诱李平军、张亚做笔录的高晨、陈志仁。辩护人认为伏小万当庭陈述内容不具真实性,请法庭审慎审查。

  法庭上展示李平军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2017年6月、7月这个时间段内,李平军为监区狱内侦查员。其职责是:负责监区狱情线索的收集、查处和狱内案件的协查等工作;不包括管理罪犯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

  庭审中还呈现出,在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监狱狱政科长梁国华、副监狱长鲁长洲、监狱长梁树银涉嫌串供、伪造证据、说谎的情况。

  辩护人称,为了让三被告人背锅,梁国华、鲁长洲、梁树银在说谎,三人笔录意图证明“陈锡江在单关之后,苏晓鸿才向梁国华汇报陈锡江的情况”,三人笔录存在串供的重大嫌疑,但没串仔细,在关键细节上露出马脚。

  7月11日,辩护人展示了梁国华、鲁长洲、梁树银口供对比分析表和2张陈锡江加戴戒具审批表,用以证明该三人做假证、串供。

  辩护人称,梁国华笔录记载“其作为狱政科科长,违规办理了狱侦科隔离审查业务”。

  质证阶段,辩护人展示了在卷的第三师分院《线日,兵团检察院向三师分院移交中央纪委交办的图木舒克监狱民警伏小万、邓建、姚彦红、宋食曾、唐国位、廖安生等6人问题线年期间,伏小万等人对陈锡江违法进行电击、殴打、关押的问题。

  李军堂、李平军、苏晓鸿均未出现在陈锡江家属控告的内容中,但却成为了嫌疑犯,而被陈锡江家属控告的伏小万等六人却均未被追诉。

  在庭前会议中,侦查人员陈东华(第三师分院检察专委)作为专案负责人称“调查过,有陈惠娜控告2017年7月1日之前几年间陈锡江被长期虐待、体罚的情况,但是由于时间长远,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被告人家属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对于《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对陈锡江不管不问,被告人表示,有明文规定,单独关押的罪犯由狱政管理科统一管理,具体由单独关押监区(室)民警直接管理……包括:犯罪情况、健康情况等。况且本案不存在检察院指控的“管教室内发生橡胶棍打人、辣椒水喷人”的行为。

  辩护人称,2017年6月17日开始到7月5日,陈锡江门诊就医记录18天内9次看病,证明监区、分监区民警尽到注意义务。

  对于控方在案《专家意见书》认为“涉案民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陈锡江病情的发展有推动作用,与陈锡江弥漫性脑膜脑炎的疾病发展存在间接轻微的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建议为10%”,辩护人认为,这违背了《法医学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基本的法医病理学内容。

  辩护人当庭称,对于陈锡江的死亡,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监狱医务人员对陈锡江的病情多次误诊、误治、延误救治是根本原因、关键原因,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行医罪。同时,监狱领导对陈锡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其违法安排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狱医务人员,本身就是对包括陈锡江在内的广大服刑人员生命健康的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监狱领导本身也对陈锡江的病情漠不关心,比如,在2017年7月4日,副监狱长鲁长洲在与陈锡江谈完话后,看到陈锡江的裤子、地上都湿了,其感觉大小便失禁,生病了。他还对民警说陈锡江是装病,为了“降本增效”没有安排陈锡江及时外出就医,从而陈锡江失去了最后一次挽救生命的机会。关于鲁长洲说陈锡江装病的情节,不仅其自己在笔录中承认,而且,还有梁国华、何磊、苏晓鸿的笔录印证。鲁长洲作为分管生活卫生的副监狱长明知陈锡江患有疾病,却认为是装病,还对向其报告陈锡江生病的下属何磊进行训斥,对陈锡江不管不问,导致陈锡江未能及时到医院救治,最后导致陈锡江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称,通过一系列分析全案证据,显而易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侦查机关通过不实的口供人为制造的案件。侦查人员高晨主导第一棒,柴培党主导第二棒,陈志仁热情参加,三人出镜率极高。《起诉书》指控的李平军、李军堂对陈锡江的虐待行为根本不存在,李平军、李军堂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对陈锡江决定单关,苏晓鸿在事前打电话请示了领导,得到领导的同意,虽然手续方法有些许瑕疵,但远远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兵团检察院三师分院,对于中央纪委转办的陈锡江家属的举报控告材料,以年代久远、侦查困难为由,不深入调查;对于没有医师证的医务室人员对陈锡江的病情误诊,造成陈锡江死亡的犯罪行为,予以包庇;为了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歪曲事实,将李平军、李军堂、苏晓鸿作为嫌疑犯立案侦查,进而使李平军等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还称,鲁长洲、梁国华等人作为监狱领导,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不但没有实事求是的说明事实,还原真相,反而推卸责任说谎,从而使本案三名被告人成为“替罪羊”,蒙受冤屈。“如开庭后,侦查机关再重新找有关证人制作笔录,让其作出‘是李平军在管教室提议对陈锡江单关之后,才发生李军堂用警棍击打陈锡江肩部、李平军对陈锡江面部喷辣椒水的行为,均系故意而为之’的证言,不具备真实性,且涉嫌伪造证据,不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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